尼泊尔宗教信仰:
人口2587万人(2002年7月)。尼泊尔是一个多民族国家,全国有拉伊、林布、苏努瓦尔、达芒、马嘉尔、古隆、谢尔巴、尼瓦尔、塔鲁等30多个民族。86.5%的居民信奉印度教,是世界上唯一以印度教为国教的国家。7.8%信奉佛教,3.8%信奉伊斯兰教,信奉其他宗教人口占2.2%。尼泊尔语为国语,上层社会通用英语。
宗教是尼泊尔文化的一个主要组成部分。当前尼泊尔流行着多种宗教。有印度教、佛教、喇嘛教、伊斯兰教、基督教、锡克教等等。其中,印度教占居主导地位,其次是佛教。印度教和佛教是尼泊尔的传统宗教。根据尼泊尔往世书的记载,印度教和佛教伴随着尼泊尔国家的诞生而兴起,历经古代、中世纪和近现代,至今不衰。其原因,(一)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宗教已成为尼泊尔人的传统与习惯,融入了人们的日常生活,因此作为传统习惯而自然承袭。(二)尼泊尔属于贫穷落后的国家,人民的物质生活与文化生活水平低下。人们对于某些社会问题和自然问题造成的困苦不能认识或无从解决时,往往寄希望于宗教。(三)宗教本身的社会价值,受到统治阶级的重视而予以提倡。基于上述原因,尼泊尔的宗教文化十分兴盛。表现为以印度教为首,印度教和佛教并行不悖地发展,同时不断吸收外来宗教。这样的宗教发展态势与尼泊尔国家的宗教政策也有着直接的关系。虽然至今尼泊尔政府尚未出台专门有关宗教问题的具体条文,但在宪法上已有明确的原则规定,并在实践中予以贯彻。归纳起来,可以说尼泊尔的宗教政策有以下几点:
一、确立印度教为国教,维护印度教的主导地位。
1962年12月16日尼泊尔政府颁布新宪法。宪法的第一编第三条国家条目规定:“尼泊尔是一个独立、不可分割和拥有主权之印度教君主国。”1这表明尼泊尔政府向世界宣布尼泊尔是一个印度教国家。其实“印度教国家”的概念和理论并非尼泊尔人所创立,而是由印度人在20世纪三四十年代提出。印度独立后,印度教大会的一名领导人M·S· 高尔瓦尔进一步发展了“印度教国家”的理论,鼓吹“印度教国家的家园不仅包括现代印度的国土,而且包括巴基斯坦、尼泊尔、缅甸……。”2当时尼泊尔国家的统治者拉纳家族,受“印度教国家”理论的影响,在尼泊尔强化印度教,实行印度教教派主义专政,使宗教与国家政权相混淆。在20世纪40年代,尼泊尔曾经出现印度教婆罗门利用国家政权维护印度教,乃至干预司法的事件。事件的原由是, 1929年尼泊尔的尼瓦尔族人马特瓦· 拉兹· 佐希将创建于印度的“雅利安社”传入尼泊尔。该社反对种姓制度和婆罗门至上,提倡《吠陀》精神,认为印度教歪曲了《吠陀》。他并且主张普及教育,提高妇女的社会地位。“雅利安社”有10条教理:“真理就是上帝(神)。《吠陀》是真知,诵读和聆听《吠陀》是最高的达磨。一切行为遵照达磨。冲破无知,增长知识。以社会的利益、人的利益为宗旨……。”“雅利安社”的教理为印度教婆罗门所不容。印度教婆罗门认为,反对婆罗门、就是反对政府当局。由于“雅利安社”的进步性,拉纳政府禁止其活动。但马特瓦·拉兹·佐希之子舒格拉·拉兹等青年坚持反对婆罗门至上,走上街头宣传改革印度教。据说当时尼泊尔的印度教主教要求拉纳政府制止“攻击”印度教的行为。在1940年1月的一天,拉纳政府在加德满都闹市区因罗佐克(地名)拘捕了正在宣讲《簿伽梵歌》的50名进步青年。几天以后,舒格拉·拉兹和其他三位进步青年被处绞刑。法庭对舒格拉·拉兹的控告是擅自宣解《簿伽梵歌》和翻译《梵经》。这是一场震憾全尼泊尔的宗教事件和民主事件。由此可见印度教在尼泊尔的地位和权威。1950年拉纳家族的统治被推翻以后,尼泊尔人民追认上述四位青年为为争取民主而牺牲的烈士,并塑像予以纪念和供人们瞻仰。
拉纳政府倒台以后,尼泊尔恢复了王权,王国政府采取维护印度教的主导地位,同时保护佛教的政策。在当代,特别是1990年以后,尼泊尔实行议会民主选举制,全国公民中不同民族、不同信仰者都可以在议会中占有席位。如此在不同信仰不同政见的政治氛围中,印度教实行教派主义专政是不可能的。近年来,尼泊尔国家政治动荡的事实也充分说明,印度教已不能公开干预国家的行政、司法、教育和社会问题。尼现政府采取改革开放的治国纲领以后,文化也大开放。各种外来的宗教信仰文化生活都能在尼泊尔立足。这对印度教产生了很大影响。仅从信仰人数看,据1981年尼泊尔全国人口统计,印度教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89.5%。1991年,尼泊尔印度教人口减少到占全国总人口的86.2%。预计在2001年尼泊尔全国人口的普查中,印度教人数将继续下降。
即使如此,“印度教国家”纳入宪法后,确保了印度教在尼泊尔的政治与社会地位。诸如,印度教神明钵须钵蒂纳特被视为国家的护卫者,称其为“国神” 。并按照传统,钵须钵蒂纳特寺的主持由政府安排。政府每年为钵须钵蒂纳特寺提供一定的经费。印度教湿婆神的坐骑公黄牛被列为“国兽”。除此之外,尼泊尔国王在发布文告或在国事庆典大会讲话时,都以“让钵须钵蒂纳特保佑我们”或“让钵须钵蒂赐福予我们”做为结束语。关于印度教的主导地位,据佛教刊物《阿难陀地》称,尼泊尔人在领取身份证时,不分信仰,都必须为“钵须钵蒂纳特发展区”交纳4卢比。商人和法院、银行、教育机构的职工和政府高级官员都要向“钵须钵蒂纳特发展区”捐款。任何宗教组织注册时,要按照印度教组织的规章进行注册,否则不予在银行开户。在进行人口普查时,经常将具有双重信仰的人或佛教徒统计为印度教徒。此外,也有将佛寺变成印度教庙宇的现象。总之“印度教国家”列入国家宪法,明显地赋予印度教特殊的地位和权利,也就是说从国家的角度维护了印度教在宗教领域的主导作用。对此,尼泊尔佛教、锡克教等其他宗教派别都有反感情绪。它们曾向政府呼吁,要求改革宪法,强调宪法应以宗教、民族、语言、文化的平等为基础。要求将“印度教国家”从宪法上取消。
二、维护宗教信仰自由,不排斥、不打击任何宗教。
尼泊尔宪法明文规定,“在实施一般法律时,不得基于宗教、人种、性别、种姓、部族或其中任何一项而对任何公民有所歧视。”“在任命政府职务和其他公职时,不得仅基于宗教、种族、性别、种姓、部族或其中任何一项而对任何公民有所歧视。”3这表明1962年颁布的新宪法和国家法律清楚地阐明了印度教与其他宗教的平等关系。进一步明确印度教的种姓制度不复存在。印度教婆罗门不再享有特殊的、至高无上的地位。尼泊尔的社会现实说明印度教虽然居于主导地位。但它不排斥其他宗教,其他宗教之间也互不排斥。佛教信徒可以进印度教庙宇敬神,印度教信徒也去佛寺拜佛。尼泊尔的佛教寺院、喇嘛庙、锡克教堂、基督教会都允许其他宗教的信徒出入。形成印度教与佛教互融并与其他宗教相容的社会现象。
除此以外,现在的尼泊尔公民不但可以自由选择自己的信仰,而且可以改革宗教。这在过去是不可能的。尼泊尔旧宪法禁止任何人改变宗教信仰,每个人必须继承祖宗遗传的信仰。否则,依法论处。1924年,尼泊尔上座部的第一位比丘摩哈普拉伽耶就是因为从印度教改信佛教被政府拘留和驱逐出国境。那时候,提改革印度教就被认为是违反天条,要处以绞刑。
其实,宗教作为人类社会发展的产物,应该随着人类历史的发展而发展。在不同的社会、不同的历史时期,宗教在形式、内容等方面都要有所变革,否则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而衰退。当代,尼泊尔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都在变革之中,面对西方文化的渗入、人权平等的呼声和社会向现代化迈进的步伐,印度教要适应其赖以生存的社会环境必须作自身的调整。因而出现了不少印度教改革组织与社团。如,“人性教”、“梵女瑜伽中心”、“萨伊·巴巴”(Sai baba)和拉泽尼什教团等印度教改革组织。对此,尼泊尔政府不干预,人民也不反对。这些组织各有各的教义。但大都主张种姓、种族、民族、宗教平等。如, “人性教”的教条是“人想人;欲求所得,必先付予;无罪则安,无恶则明。”4萨伊·巴巴教团的教义是:“宗教只有一个,那就是爱。语言只有一个,那就是心灵。种族只有一个,那就是人类。上帝只有一个,那就是自己。”萨伊·巴巴教团主张博爱,其宗旨是为全世界的人民建立一个精神组织。不分宗教、信仰、种族、肤色,融汇一切思想和各种宗教。该教团除规定信徒每天做祈祷,并参加教团组织的社会活动外,还强调与他人对话要语言美、有爱心等等。该教团在加德满都和尼泊尔南方建立了不少活动站。教徒们定期去印度朝见教主萨伊·巴巴。萨伊·巴巴教在美国、加拿大、英国、澳大利亚、斐济、新西兰卡、毛里求斯等国家都建立了组织和活动中心。类似这种具有国际性的印度教改革教团在尼泊尔还不少。它们大都主张人人平等。
尼泊尔除印度教的各种教团和佛教的大乘小乘派别外,还有许多不同形式的宗教,纷纷在尼泊尔立足发展。尤其伊斯兰教和基督教,传入尼泊尔的时间虽然较晚,但近年来这两种宗教发展迅速。许多印度教徒改宗,信仰伊斯兰教和基督教。此外,其他一些外国的宗教组织,包括中国台湾的一贯道也传入尼泊尔,设立宗教活动中心并想方设法拉拢信徒。面对外来宗教的日益增多,尼泊尔政府、社会和人民既不干涉、不排斥,也不抵触、不反感。也就是说,尼泊尔社会从印佛两教的互容,发展到可以容纳一切宗教,体现了信仰自由。
三、国家保护和支持宗教活动,保护宗教遗产和寺院。
在尼泊尔,国家对宗教实行放开管理,各宗教团体教务自理。政府不干涉宗教教务和宗教活动,并且支持宗教团体或信徒集资建立寺庙和开办院校;支持将印、佛两教的某些内容纳入初等教育的课本;支持宗教团体兴办公益事业。宗教书籍刊物自由出版和发行。具体地讲,政府支持传统的宗教活动。重要的佛教和印度教的节日,政府规定为全民的节日,放公假。尼国王每年都亲自参加“佛诞节”、“黑天诞辰”等宗教节日的庆祝活动。每次宗教大会无论是印度教的还是佛教的,政府首相都参加开幕式典礼,点圣灯、发表讲话。国家对宗教古籍贝叶经和金石铭刻等实行统一管理,分别由国家档案馆、博物馆或文物保管局保管。对重点寺院政府每年给予拨款。对寺院的房产、土地、财产、宗教收入政府不征税,并给予保护。对着名的宗教圣地和重点寺院,政府还予以保护和修缮。例如,在计划修复佛祖诞生地蓝毗尼园时,政府积极配合宗教界的工作。首相亲自出席会议,参加讨论,倾听各方意见,并由政府直接出面与联合国、世界佛教徒联谊会等国际组织联系,申请资助。
综上所述,尼泊尔的宗教文化之兴旺,尼泊尔传统宗教之经久不衰,外来宗教之迅速发展,不仅是由于宗教自身所具有的强大生命力,而且在于国家宗教政策给予的保障。